一、
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如何进行
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的进行流程如下:
1.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交警大队提出伤残鉴定申请;
2.交警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,向伤者发出《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》;
(资料图)
3.伤者持《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》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;
4.鉴定人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,在法定的三十日内作出伤残鉴定的结论。
二、
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内容
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内容:
1.伤残级别鉴定
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、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、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。
2.后续治疗费鉴定
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,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。
3.护理级别鉴定
伤者受伤严重,如一、二、三、四级伤残的,由于需要长期护理,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。
4.误工损失日鉴定
误工损失日,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、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(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)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。
三、
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间作出
找法网提醒您,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三十天作出的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、鉴定完成的期限,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。超过三十日的,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,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。
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五十条
检验、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,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、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。
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五十一条
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、鉴定完成的期限,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。超过三十日的,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,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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